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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载,东汉末年,烈女赵娥为父报仇,用手扼死仇人,法官敬佩她的勇气和孝行,示意她逃走。然而赵娥拒绝了,她不愿意这样做,她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不可逃,乞即刑戮,陨身朝事,肃明王法。”——《后汉书·烈女传》
根据东汉法律,私力复仇被明文禁止,杀人者应处死刑,“杀人者死”。赵娥为父报仇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属于“杀人罪”,因此从形式上构成违法。事实上,这一法律立场体现了国家垄断合法暴力的原则,旨在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要求普遍适用性。赵娥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显然违法,法官若不依法处置,将动摇法律权威。
与此同时,赵娥主动投案并坚持“义不可逃”,表明她亦承认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及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其言行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如她强调“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肃明王法”。这种态度实际上维护了法律的形式正义,即使个案存在道德合理性,法律仍需执行;法律必须超越个体情感,否则将丧失稳定性。
然而,赵娥的行为符合儒家伦理中的“孝道”的道德观。儒家主张“父仇不共戴天”,若父亲无辜被害,子女复仇具有道德正当性。《春秋公羊传》明确:“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赵娥的行为符合这一伦理要求,被社会舆论的公意视为“烈义”。法官(县令)尹嘉试图放走赵娥,据记载其已做好辞官的准备,正是司法者基于对社会道德观的认同,认为“依法惩处有伤孝道”。
因此,赵娥的行为虽然形式违法,但却在法律更深层次的实质上合乎法理。赵娥最终的结局是皇帝大赦天下而得以赦免,在古代,法律的权威来源于皇帝,这一复仇行为得到皇帝的认可更证明了在东汉尊崇儒术的道德观下其具有实质的合法理性。赵娥案的处理结果(大赦、立碑表彰)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社会舆论和道德伦理往往成为更强大的力量。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在此类案件中不得不向道德妥协,通过“特赦”(古代)、“缓刑”“免责事由”“不予追究责任”(现代)等制度性手段实现动态平衡,并使法律在这样的事件中逐步得以完善,消除其与道德显著冲突的部分。这与现代法治中“正当防卫”制度的构建逻辑相似,即通过承认过去立法的不完善,吸取道德合理性。
法律本身亦有其合法性。如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指出:国家是公民让渡其权利而产生的权利总体,因此法律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因此,相比法律条文的形式本身,全体公民的意志对应的实质内容意义更为重大,也更应该被作为遵照执行的准则。这与现代自然法学派“恶法亦法”的争议形成对比,凸显了法律合法性来源的复杂性。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一个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最终状态下人民是统治国家的主体。因此法律一定会在矛盾的发展下,经过多次否定,最终达到适应于人民要求的“否定之否定”;在这个过程中,某个特定行为在某个特定时代的合法性可能会出现认识上的反复,如赵娥的为父报仇行为在早期封建国家简单的“杀人者死”法律下属于违法,但将这种行为放进历史长河中看待,历史一定会做出合乎人民道德观的评价。
赵娥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违法,但通过接受法律制裁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以道德自觉为法律注入了伦理正当性。这一案例揭示了守法的深层法理意义:法律不仅是外在规范,更需与社会的核心价值相融合,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应注重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避免非此即彼式的冲突。
2025.4.16